2006年,這名男子羅拔(化名)同意將他的精子捐贈給他的女性朋友。在女孩出生後,羅拔又將女孩介紹給他的家人,又曾在女孩的學校擔當義工。而女孩和其姐妹,另一名與羅伯特無關的女孩,都會稱羅拔為「爸爸」。
不過,當女孩的母親及其同性伴侶決定帶同女孩移居到新西蘭,羅拔到家庭法院控告二人,以阻止她們離開。
女孩的母親及其同性伴不服裁決而上訴,並引用新州對同性伴侶的特殊情況的生育程序作理據,指捐精者不是法定父親,而上訴庭裁定上訴成功。
不過,羅拔決定上訴至高院,認為在聯邦的家庭法法案下,他應被視為合法父親。
這令到案件變成聯邦與新州州法之爭。
最後,最高法院裁定羅拔勝訴,法庭判決書認為「精子捐贈者」一詞指該男子僅僅提供了他的精子,並有共識在人工受孕之後不會與任何出生的孩子有任何關係。但法庭認為羅拔這案件並不是這樣。
因此,最高法院推翻上訴庭裁決,並要求兩名女士與羅拔就長遠育兒方向商量。這同時意味著,二名女士及女孩至少不能在短期內移居其他地方。
羅拔的代表律師向,現時有不少人是以朋友身份而不是情侶身份共同撫養孩子,高院的決定對這些父親很重要,它釐清了法律定義,只要他們在孩子的生活中有扮演父母的角色,他們也可被視為父母之一。
新州律政司長Mark Speakman在一份聲明中表示,此判決影響深遠,並已要求司法部準備一份簡報。